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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徽宗道德真经解义卷之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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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经

宠辱章第十三

宠辱若惊,贵大患若身。

御注曰:宠者在下,贵者在上,居宠以为荣,则辱矣。处贵而以为利,则患莫大焉。以富为是者,不能辞禄。以显为是者,不能辞名。亲权者,不能与人柄,操之则栗,拾之则悲,兹宠辱所以若惊欤?惨怛之疾,恬愉之安,时集於体,怵迫之恐,欣惧之喜,交溺於心,兹大患所以若身欤?臣义曰:见宠於人,而心为之荣,辱孰甚焉。处贵於时,而己为之利,患莫大焉。宠辱本乎得失,得失之来,心之惊也。惊於得失,而为荣辱,故曰若惊。以彼之贵,为我之利,固而居之,反累其心,同乎有为之患,而不能自脱。

何谓宠辱?宠为下。

御注曰:龙之为物,变化自如,不可制畜,可豢养焉,则志於豢养,有辱之道。古之善为士者,三旌之位,不足易其介,万钟之禄,不足迁其守。居宠而思危,在福而若冲,则何辱之有?责天位也,慕天禄也,知进而不知退,知得而不知丧,则人贱之矣。故受宠於人,则为下之道。

臣义曰:以彼之宠为荣,则受宠者所为辱,此为下之道也。况知进不知退,知得不知丧,此所以履忧患而贻身灾,人得而贱之,岂不为下。

得之若惊,失之若惊,是谓宠辱若惊。

御注曰:轩冕在身,非性命之理也。物之傥来,寄也,寄之来不可拒,故至人不以得为悦。其去不可圉,故至人不以失为忧。今寄去则不乐,受则喜之,是得失累乎心,能勿惊乎?柳下惠为士师,三黜而不去,正考父三命,循墙而走,则异於是。

臣义曰:宠辱生於得失,得失至而心为之累,神为之惊,是惊於得失而为宠辱也。无得则无失,无宠则无辱,忘怀於得失,则何所惊也。不惊,则乌有所谓宠辱。

何谓贵大患若身?御注曰:据利势,擅赏罚,作福威,

天下畏之如神明,尊之如上帝,可谓贵矣。圣人则不以贵自累,故能长富贵而无患。譬如人身堕肢体,黜聪明,离形去智,同於大通,则无入而不自得也。世之人以物易性,故累物而不能忘势,以形累心,故丧心而不能忘形,其患大矣。

臣义曰:以贵自累者,忘其自贵,而有彼之贵,孰免於患,惟圣人无我,故履至贵而未始以贵自累,此所以长守贵,而无人道之患。涉於有我,则有身之患,心向於贵,而心为之役,身荣於贵,而身为之累,患之大也。

吾所以有大患者,为吾有身。及吾无身,吾有何患?

御注曰:人之生也,百骸九窍,五藏六府,赅而存焉,吾谁与为亲,认而

有之,皆惑也。体道者解乎此,故孔子曰:朝闻道,夕死可矣。孟子曰:夭寿不贰,颜子曰:回坐忘矣。夫死生亦大矣,而无变于己,况得丧祸福之所介乎?此古之至人所以不以利累形,不以形累心,视万物与我,将择焉而不可得,则吾身非吾有也。上与造物者游,下与外死生齐终始者为友,吾有何患?且宠者世所荣也,而以为辱,贵者人所乐也,而以为患,盖外物之不可恃也,理固然矣。诚能有之以无有,则虽宠而不辱,虽贵而无患。伊尹之不以宠利居成功,尧之不以位为乐,几是已o

臣义曰:有吾故有身,有身故有患,无身则吾固无矣,吾且不有,复有何息?形不累於物,而至於形复乎无形,心不累於形,而至於心复乎无心,是以上与造物者游而吾且无身矣。下与外生死齐终始者为友,而有何息。视宠为辱,履贵知患,则宠贵在彼,夫复何恃。

故贵以身为天下,若可寄天下。爱以身为天下,若可托天下。

御注曰:天下,大器也,非道莫运;天下,神器也,非道莫守。圣人体道,故在宥天下,天下乐推而不厌。其次则知贵其身,而不自贱以役於物者,若可寄而已。知爱其身而不自贱以困於物者,若可托而已。故曰道之真以治身,绪余以为国家,土直以治天下。世俗之君子,乃危身弃生以殉物,岂不悲夫?

臣义曰:圣人体道,在天下,其静也以道为之守,其动也以道为之运,岂复以身任天下之事为,而反以为累乎。天下乐推而不厌,复有何患?苟未及乎此,知以道贵其身,而不失己於苟贱之地,则知自贵矣,故可以受天下之寄。知以道爱其身,而不徇物於自弃之域则知自爱矣,故可以受天下之托。天下之寄托,本乎道也,知贵爱以身,虽不及乎体道之全,然知以道自贵自爱,故曰若可寄托。

视之不见章第十四

视之不见名曰夷,

御注曰:目主视,视以辨物,夷则平而无辨,非视所及,故名曰夷。太易未见,气是已。

臣义曰:视则用明,见则有物,以我之明,见彼之物,目力所及尔。万法一致,物我玄同,非视所及,复何所见。

听之不闻名曰希,

御注曰:耳主听,听以察物,希则概而有间,非听所闻,故名曰希,大音希声是已。

臣义曰:声之所起,物之所感,既属诸有,故可听可闻。无声之中,独闻和焉,故曰大音希声。希声独闻,则概而有间矣,故曰希。

搏之不得名曰微。

御注曰:微乎微乎,至於无形,孰得而搏之?大象无形是已。

臣义曰:物之可搏而得者,丽乎形器。无物之可搏,欲搏而不得,所谓大象者,如此无形之中,独见有焉,故曰微。

此三者不可致请,故混而为一。

御注曰:太易未判,孰分高下?大音希声,孰辨清浊?大象无形,孰为巨细?目无所用其明,耳无所施其聪,形无所竭其力,道之全体於是乎在。穷之不可究,探之不可得也。气形质具而未相离,故混而为一。虽然,既已为一矣,且得无言乎?

臣义曰:视之听之搏之,则非无也,不见不闻不得,则非有也。曰夷日曰希日微,则若有若无也。若有若无,故不可以一诘,故混而无间。同有於无,同无於有,所谓混一如此。

其上不皦,其下不昧。

御注曰:形而上者,阴阳不测,幽而难知,兹谓至神,故不皦。皦言明也。形而下者,一阴一阳,辨而有数,兹谓至道,故不昧。昧,言幽也。《易》曰:神而明之,存乎其人。

臣义曰:涉於形器者,有阴阳之辨,故上皦下昧,理之固然。至神之所妙,故上不知其皦。至道之所行,故下不知其昧。不皦不昧,不离於一也。

绳绳兮不可名,复归於无物。

御注曰:道之体,若昼夜之有经,而莫测其幽明之故,岂貌象声色,可得而形容乎?故复归於无物。

臣义曰:一者,道之经也,合有无上下而冥於一,则道之不可名也。绳则有所合而为之,绳绳,言其不已也。一之又一,又玄之义。复乎未始有物,故曰复归於无物。

是谓无状之状,无物之象,是谓恍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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